2014年1月5日 星期日

〈障礙者在桃園遇到公車司機拒載、不使用低地板和降低車身及辱罵等情事,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呢?〉

轉自》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photo.php?fbid=757719810922411&set=a.756888974338828.1073741844.100000531965534&type=1


請記住以下幾點:
一、 請用屬於自己的方式,記下乘坐是哪一家客運公司。
二、 請用屬於自己的方式,記下車牌號碼。
三、 請用屬於自己的方式,記下司機姓名。
四、 請用屬於自己的方式,記下搭車的時間與地點。
五、 請用屬於自己的方式,記下要申訴的原因、過程、結果。(越詳細越好。)

請向以下機關申訴:
一、 桃園縣政府信箱
https://bossmail.tycg.gov.tw/chiefmail/citpost.html
二、桃園縣內請撥免費電話1999專線。
三、公車、計程車服務申訴專線0800-518-666 
四、交通局公共運輸科上班時間03-3322101分機6855亦也撥03-3323255
引用:http://www.tycg.gov.tw/ch/home.jsp?id=3&parentpath=0
五、總統府信箱
http://www.president.gov.tw/Default.aspx?tabid=222&Step=Write
六、交通部部長信箱
引用:http://www.motc.gov.tw/ch/main.jsp?prg=..%2Fap%2Fmailbox.jsp&maintitle=部長%28民意%29信箱
七、交通部申訴專線:0800-231-161
引用:http://www.motc.gov.tw/ch/home.jsp?id=1068&parentpath=0%2C8
八、公路總局監理及大客車投訴專線:0800-231-035
引用:http://www.motc.gov.tw/ch/home.jsp?id=1068&parentpath=0%2C8

辱罵情事,可依中華民國刑法提起告訴,請用屬於自己的方式,拍攝有利之照片,錄下影片或聲音;亦可請路人、友人或乘客留下聯絡方式,以便出庭作證(越詳細越好):
第 309 條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第 310 條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
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引用:LawSearchResult.aspx?p=A&t=A1A2E1F1&k1=刑法

以上供您參閱,謝謝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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